臺灣“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”9日初審通過“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”,中為“會議主席”國民黨“立委”呂學樟。(台媒圖)
  中國臺灣網12月10日消息 據臺灣“東森新聞”報道,臺灣“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”9日完成“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”初審,未來只要是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剝奪人身自由,包括逮捕、拘禁、或是軍人被關禁閉,當事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法官聲請提審。臺灣“司法院刑事廳廳長”林俊益表示,之後如果還發生類似洪仲丘的案件,就有機會要求提審,連同袍也可代為聲請。
  根據初審條文,提出“提審“後,逮捕或拘禁的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,將當事人解送到地方法院審理,否則將面臨3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以下罰金;另外,逮捕拘禁機關應主動立即告知當事人遭逮捕拘禁的原因,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的意旨,否則最重也可能被罰10萬元。
  “提審法”又被稱作“見義勇為”條款,因為根據初審通過條文規定,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本人或是其它任何人,都可以向逮捕、拘禁地區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,林俊益則舉陸軍下士洪仲丘案為例,未來軍人遭關禁閉,本人或部隊同袍都已可見義勇為,聲請提審。但有其它法律規定得聲請實時由法院審查者,依其規定。(中國臺灣網 高旭)
  相關資料:
  洪仲丘(1989年9月8日-2013年7月4日),臺灣臺中市后里區墩北裡人,畢業於國立成功大學,生前系台陸軍六軍團542旅旅部連下士班長。洪仲丘於2013年6月底退伍前夕,因攜帶具有拍照功能之移動電話和MP3隨身碟,違反軍規定,被實施“禁閉”處分,不當操練猝死,引起臺灣社會高度關註。
  洪仲丘(網絡圖)  (原標題:臺灣“提審法”初過關 類似洪仲丘案可提審(圖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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