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,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,把深入推進依法行政,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。四川省委十屆五次全會要求,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。這標志著政府工作將徹底告別傳統運行的模式,步入厲行法治的新常態。
  □張渝田
  行權依據要變“紅頭文件”為法律規範
  紅頭文件歷來是領導意志和權威的象徵,是政府行政工作的起點和組織、管理、運作的核心方式。紅頭文件自己發,政府工作自己評價,這是傳統行政的舊常態。以往,紅頭文件不僅名目繁多,而且千變萬化,就像一匹裹挾著行政權力的 “天馬”,獨來獨往。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提出,行政機關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。這無疑讓紅頭文件不再是“江湖老大”,讓行政權力不可一世的歷史就此封塵。在政府工作法治化的新常態下,政府做事合法性是第一位的,即便是目的正確、初衷良好,也不能成為政府突破法律界限的理由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始終把憲法法律放在心中至上的位置,從傳統的遵從人格化的領導權威,轉變為遵從非人格化的法治權威。比如,推行權力清單制度,就是全面落實職權法定的要求,讓政府權責回歸人民的本意,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。
  履行職責要變權責不清為職權法定
  有權必有責,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。政府只有承擔起權力賦予的責任時,才能確保權力的正確性。過去,政府職能部門權責不清,或權責錯位,一些部門遇到好處就越位越權,爭名逐利;遇到矛盾困難,就退避三舍,怠於作為。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,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。國務院進一步要求,政府要建立責任清單制度。這就為實現責任政府提供了制度操作的途徑。權力清單提出“清單之外無權力”,是明確政府有哪些事“不能幹”;而責任清單則是與權力清單相配套,明確哪些責任是哪級政府哪些部門必須要承擔的,也就是哪些事“不能不乾”。建立與權力相統一的責任清單,針對不同崗位明確各自責任,分級細化責任歸屬,將責任義務跟手中的權力有機結合起來,才能真正體現權力清單的價值,真正做到還權於民。
  行政決策要變“拍腦袋定”為按程序辦
  法諺有雲,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。長期以來,很多領導幹部沒有程序意識,習慣於“拍腦袋決策”。程序的缺位實質是法治的缺失,是行政權力濫用的根源之一,不僅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,而且導致政府公信度下降。翻檢一下某些重大決策的失敗或失誤,幾乎都與“拍腦袋決策”有關。十八屆四中全會《決定》提出,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,把公眾參與、專家論證、風險評估、合法性審查、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,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。這表明,今後行政決策非經五項法定程序便不得作出,並且,決策做錯之後“拍屁股走人”的問題也將通過終身追責制度得到糾正。實現政府工作法治化,首要的是讓政府決策圍繞著規則和程序而定,不以決策者個人意志為轉移。法治的顯著特征就是講規則、講程序,這是科學決策的前提,也是實現法治政府的基礎。
  管理服務要變“為民作主”為“讓民作主”
 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,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,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,要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,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。兩次全會在 “社會治理”、“政府治理”等概念中,不再提及“管理”二字。從“管理”到“治理”一字之變,實質上就是把過去政府“為民作主”,變成“讓民作主”。政府職能是政府治理的基礎,也是政府權力作用的範圍。轉變政府職能,就要讓渡政府手中的權力,激活市場和社會的自治力。凡是老百姓能夠自行處理的事,政府最好不要去干預;凡是通過市場能夠實現的資源配置和利益交換,政府一般不要去過問;凡是通過社會中介可以提供的服務,政府就不必再插手。從保姆式、全方位關懷的全能政府向裁判式、著力於公共領域治理的有限政府轉型,是法治政府的特征。在法治政府新常態下,政府在許多領域只需“間接掌舵”,而不必“直接划槳”。政府更多的作用在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,把該管住的事管好,從法律、制度、政策上努力營造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,讓政府、市場和社會真正徹底地各歸其位,更多釋放市場、社會的活力。
  權力行使要變自由裁量為規範運行
  孟德斯鳩在《論法的精神》中說:“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,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”。與其他公權力相比,行政權更具廣泛性、主動性、擴張性和裁量性,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失誤和隨意將帶來極大的社會危害和嚴重後果。因此,對行政權力必須特別強調製約和監督,這也是一條重要的法治原則。十八屆四中全會《決定》提出,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,細化、量化行政裁量標準,規範裁量範圍、種類、幅度,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。這無疑擠壓了行政權力通過自由裁量尋租的空間,確保權力運行不“脫軌”。《決定》還提出,要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,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、國有資產監管、政府投資、政府採購、公共資源轉讓、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、分崗設權、分級授權,定期輪崗,強化內部流程控制,防止權力濫用。建立起對行政權力的制衡、控制機制體制,是鏟除濫權腐敗的抽薪之策。《決定》還強調了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司法監督,這也對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。政府要有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的胸懷,要有敢於接受司法監督的勇氣,要養成嚴格執行司法裁判的習慣,通過接受監督形成“倒逼效應”,促使政府各項工作都在法治軌道上運行。
  (作者系省政府法制辦主任)
  (原標題:厲行法治讓政府工作步入“新常態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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