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義網北京3月7日電(記者鄭赫南)今天,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間歇,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代表告訴記者,近年來,村官腐敗較為嚴重,而派駐基層檢察室(下稱檢察室)有利於遏制這一現象,建議通過立法將派駐基層檢察室明確規定下來。
  鄭紅說,他將領銜提出“關於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時明確規定派駐基層檢察室的議案”。他表示,2010年以來,各地檢察機關紛紛派駐檢察室,在強化法律監督、促進基層廉政建設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,受到社會各界肯定。
  “然而,目前檢察室的依據不明確,保障機制不健全,工作職能不清晰,影響了其效能的發揮。”鄭紅建議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時明確檢察室的有關內容。
  據鄭紅介紹,依據憲法、人民檢察院組織法,省級和縣級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,可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,在工礦區、農墾區、林區等區域設置檢察院,作為派出機構。顯然,該規定對“特定區域”的列舉是不完全的,檢察機關在基層設置派出機構符合法律規定精神。從法理方面來看,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,當前,法院、公安、司法行政機關等都在基層設有派出機構,但由於檢察機關多數未設派出機構,往往難以對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進行及時、有效監督,不符合權力配置科學性、合理性要求。
  鄭紅表示,該議案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,對構建新型工農城鄉關係,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,協調群眾利益訴求具有重大意義。
  記者看到,該議案提出了修改方案: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條中增加1款: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,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地區、人口和案件情況設立派駐檢察室。基層人民檢察院直接領導其所設立的派駐檢察室。  (原標題:鄭紅代表:派駐檢察室入法有助遏制“村官腐敗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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